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
196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
根據青海、陜西、黑龍江、貴州、廣西、內蒙古、河北等7個省和自治區檢察院的報告,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逾期沒有處理的數量很大。(中略)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的是:(1)有些勞改管理部門和監獄從1958年以來對生產抓的多,對執行政策注意不夠,認為死緩罪犯即令減刑,也是無期徒刑,早一天晚一天沒有關系;(2)犯人調動頻繁,制度不嚴,手續不清,檔案不全,犯人刑期何時期滿也不清楚;(3)由于法院與勞改機關和監獄無領導關系,平時對死緩犯人的刑期沒有檢查,等等。這種情況,不僅反映了政法機關對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表現了極不認真和極不嚴肅的態度,而且也影響了對罪犯的改造。現在應當迅速改變這種狀況,為此決定:
(一)各地勞改機關和監獄,應當對現在關押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全部徹底地進行一次清理,凡死緩罪犯緩期二年的期限已滿,確有悔改表現的,監所、勞改隊應根據其悔改程度分別提出減刑意見,對表現一般的可減為無期徒刑,個別特殊表現好的,也可以減為十五年徒刑,報送本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查。公安廳(局)審查同意后,分別提請各該罪犯原判法院所在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然后交監所或勞改隊執行。
(二)凡死緩罪犯減為有期徒刑時,其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減刑確定之日起計算。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至減刑確定前關押的日數應計算在新的刑期以內。
凡原判死緩以后減為無期徒刑,現在又減為有期徒刑時,其有期徒刑的刑期,應自判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判決有期徒刑以前的關押日數,不得計算在新刑期以內。
(三)為了切實按期對死緩罪犯進行處理,今后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經常對在勞改機關和監獄關押的死緩罪犯進行了解,凡死緩二年期滿的,應及時通知罪犯所在地區的公安廳(局),以便轉知有關勞改機關和監獄。勞改機關和監獄對判處死緩的罪犯,在死緩二年期滿后,應根據罪犯的表現主動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省公安廳(局)審查,不要拖延。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按期處理死緩罪犯的情況,應經常進行檢察,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四)今后各地人民法院向勞改機關和監獄移送犯人時,必須附送判決書、執行書,沒有這些文件,勞改機關和監獄應及時提出意見要求補送。監獄如果發現這些文件的記載和實際情況不符或不完備的時候,應當及時退交有關法院說明或者補充。
(五)對這一清理工作應迅速進行,越快越好。你們應根據本省(市、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共同協商統一作出安排下達執行,并在清理工作結束以后分別報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