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干部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干部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干部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干部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的復函
1962年8月11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月28日〔62〕法民字第51號請示已收閱。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干部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你們提出的辦法,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不宜采用。今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一定要認真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的政策、法律辦事,以免群眾對法院判決產生誤解。此復。
附: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基層法院干部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區昭烏達盟敖漢旗法院,最近判決該院審判員劉宗雨離婚一案,引起了群眾不滿和女方上訴。對此我們感到基層法院審判人員的離婚案件,由其所在法院審理判決,確實容易引起對方當事人和群眾的誤解和不滿,影響不好。為此,我們意見:今后基層法院審判人員或其他干部的離婚案件,按案件管轄規定屬于其所在法院審理時,可報送中級法院作一審審理。
上述意見是否妥當,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