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法律宣傳工作中張貼布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法律宣傳工作中張貼布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法律宣傳工作中張貼布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法律宣傳工作中張貼布告問題的批復
1962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7日法辦報字第28號的請示已收悉。同意你們關于人民法院出布告應當注意事項的意見。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當前法律宣傳工作中張貼布告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城市法院,為了配合整頓社會治安秩序,選擇了一些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召開一定規模的群眾大會,宣布法院的判決,有力地震懾了敵人,教育了群眾。但是,有的地方為了擴大宣傳,要把在公判大會上所宣布的判處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都以布告的形式公布出去。這樣做,我們認為不夠合適。因為,人民法院向社會上公布判處罪犯的罪狀布告,目的在于通過具體案件,揭露犯罪和敵人的陰謀,提高人民群眾的革命警惕,所以法院的布告是一個政策、策略性很強,極為嚴肅的文件,不能有半點馬虎。如果布告的內容不當,不但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且會給黨和政府造成不良影響。根據當前形勢,我們意見,在打擊現行犯罪中,張貼布告一般應當限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美蔣特務、間諜和其他重大現行反革命破壞案件。一般判處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最好不要出布告。并且在制作和張貼布告時,還應注意這樣幾個問題:(1)布告的內容要力求確切明了,合乎政策、法律,注意不要泄露國家機密,不能援引反動詞句和涉及男女隱私的具體情節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問題;(2)布告應當經過認真研究修改,基層法院的布告還應送中級法院審查;(3)布告不要到處貼,一般只限于判決法院所轄的地區就地張貼(需要往外地張貼的要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并且不要張貼的過多,張貼的地點、份數也要適當控制。
以上意見,是否可行,請予指示。
196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