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問題的批復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豫檢研〔1999〕3號《關于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省級政府指定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作出傷情程度結論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檢察機關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刑事醫學鑒定,其鑒定沒有明確指明損傷程度等法醫學問題的,檢察機關的法醫可以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醫學鑒定,就傷情程度等問題提出法醫學意見。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關于傷情情況的鑒定并參照檢察機關法醫提出的法醫學意見,綜合進行審查判斷,以正確認定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