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勞役適用范圍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處拘役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勞役適用范圍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處拘役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勞役適用范圍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處拘役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勞役適用范圍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處拘役的復函
196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月2日〔62〕辦秘字第83號報告已收閱。對于人民內部的顯著輕微犯罪行為,應當采取各種教育的方法去處理,不要定罪判刑。至于判處勞役,應該只限于對法律、法令有規定的罪行適用,對其他犯罪行為不宜適用。關于“拘役”的適用,有待刑事立法解決,在刑法未頒布前,不要援用刑法草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