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布告應寫明檢察院公訴及限制張貼范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布告應寫明檢察院公訴及限制張貼范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布告應寫明檢察院公訴及限制張貼范圍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布告應寫明檢察院公訴及限制張貼范圍的批復
196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26〕法研字第100號請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見,即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案犯的布告時,應將檢察院提起公訴一項在布告上寫明,同時應告訴下級法院,死刑案件布告的張貼范圍,應加以限制,一般只能在罪犯作案的地點、執行死刑的地點張貼,不要到處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