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案犯的布告時應將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布告上寫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案犯的布告時應將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布告上寫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案犯的布告時應將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布告上寫明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案犯的布告時應將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布告上寫明問題的批復
1962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1962)法研字第100號請示函收悉。我院同意你院意見,即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案犯的布告時,應將檢察院提起公訴一項在布告上寫明。同時應告訴下級法院,死刑案件布告的張貼范圍,應加以限制,一般只能在罪犯作案的地點、執行死刑的地點張貼,不要到處張貼。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張貼布告問題的請示 (62)法研字第10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于上月23日接東鄉縣人民檢察院“關于司法機關向外出布告時是否要表明公訴機關的報告”。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人民法院印發案犯處理布告時應將某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一來歷寫清楚,以表示我國法制的完備。但現在各地對出布告是否要載明公訴機關的問題,不夠統一,今后有無統一的必要,請指示。
196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