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典當期滿后逾期十年未贖,出典人及其繼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典當期滿后逾期十年未贖,出典人及其繼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典當期滿后逾期十年未贖,出典人及其繼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房屋典當期滿后逾期十年未贖,出典人及其繼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復
1962年9月28日,最高法院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62)市法行字第22號請示已收閱。房屋典當期滿后超逾十年未回贖,出典人及其繼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沒有新的規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財農字第103號關于同意西南財政部規定的房地產典期滿后超逾十年未經回贖得申請產權登記的意見的聯合通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