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案件是否經檢察院起訴問題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羈押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案件是否經檢察院起訴問題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羈押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案件是否經檢察院起訴問題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羈押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案件是否經檢察院起訴問題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的逮捕、羈押問題的批復
1962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18日〔62〕豫法辦字第38號請示已收閱。對你們提出的兩個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經公安機關偵查認為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刑事案件,應當限于一般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由于情節輕微,一般不需要經過公開或秘密偵查。因此,對這類案件也無需采用逮捕、羈押措施。如果自訴刑事案件中發現另有重大犯罪情節,需要經過逮捕、羈押,進行各種偵查活動的,則應送請公安機關依法報請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羈押和偵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