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公民夫婦間一方沒有音訊另一方申請離婚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公民夫婦間一方沒有音訊另一方申請離婚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公民夫婦間一方沒有音訊另一方申請離婚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公民夫婦間一方沒有音訊另一方申請離婚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196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9月14日(62)法民字第188號函已收閱。關于如何處理一般公民夫婦間一方沒有音訊另一方申請離婚的案件問題,我們同意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沔陽縣人民法院的請示提出的兩條意見。我們認為,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與家庭斷絕通訊關系已滿兩年的,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可判決離婚。此類案件務須向各方認真進行調查。未經查證屬實的,不能草率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