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可對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列于附件三的法律應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于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
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八項全國性法律。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8年6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又于1999年6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這兩項法律均屬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建議》中,建議將這兩項法律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委員長會議審議了籌委會的建議,認為籌委會的建議是適當的,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時,也應包括這一解釋。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就決定草案征詢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然后再作決定。
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