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號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內高法〔1999〕22號《關于如何理解“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