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1962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永川縣人民法院:
你院11月2日(62)院行字第37號函已收閱。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的婚姻案件的管轄問題,我院在1961年8月19日批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并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這類案件由提起訴訟當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審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詢意見和了解問題等工作。你院提出這類案件向被告征詢意見和了解問題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勞改單位來作。我們認為,這個意見是不適當的。請你們仍按我院1961年8月19日的批復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