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群眾夫婦間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群眾夫婦間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群眾夫婦間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群眾夫婦間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問題的批復
196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30日法民秘(62)字第364號請示已收閱。關于人民群眾夫婦間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即男女一方外出后已連續有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系,經多方查找確無下落,另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的,可以判決離婚。但必須注意,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一定要認真進行調查,在查證屬實以后才能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