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監察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人民檢察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局、人民檢察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現將《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監察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嚴肅查處重大責任事故涉及的職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
第三條 事故調查工作由事故調查組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事故調查組成員和檢察機關所派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緊密協作,在事故調查組領導下,各自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調查工作。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調查的有關材料,應當及時分送檢察機關參與調查的工作人員。事故調查組召開的有關會議,應當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人員參加。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調查中發現與事故責任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及必要的調查材料復印件移交參與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所派人員,檢察機關可視情況組織辦案組依法查辦涉嫌職務犯罪案件:
一貪污、挪用公款,收受財物或者向他人行賄的;
二不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的;
三違法審批產生嚴重后果的;
四不依法查封、取締、給予行政處罰,產生嚴重后果的;
五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搶險救災、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事故擴大,產生嚴重后果的;
六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遲報,產生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瀆職行為。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和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和案件查處工作中,要互通情況,協調配合。
第七條 檢察機關發現涉嫌瀆職犯罪線索后,根據立案前審查的需要,經檢察機關和事故調查組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借閱和復制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觸與事故調查有關的人員,向其詢問和了解有關情況。事故調查組和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檢察機關參加調查的工作人員可與事故調查組工作人員一起向事故有關責任人員了解情況,談話記錄由事故調查組作出。
第八條 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或者決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應當向事故調查組負責人通報。
第九條 檢察機關應將對犯罪嫌疑人的查處情況及時告知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