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2000〕41號《關于如何適用〈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第一條 《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的“離任”,包括離休、退休、調動、辭職、辭退、開除等情形。
第二條 一方當事人以對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具有《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情形而提出異議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長以決定書形式,對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問題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