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有些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一再請示關于無期徒刑罪犯在通常情況下需服刑幾年才能考慮減刑的問題。我們認為,為了更好地掌握對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避免各地發生不一致現象,確定一個在通常情況下的最低服刑期限,由內部掌握,是有必要的。在法律沒有新規定之前,我們認為:公安部1953年的指示中規定的二年的期限仍然應該遵行。這樣規定也和死緩罪犯減刑的最低服刑期相一致,有利于對罪犯的改造工作。今后,在通常情況下,對無期徒刑罪犯看他在改造中的表現考慮減刑,應以勞動改造滿二年為最低服刑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