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8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9〕158號《關于未被正式錄用的司法工作人員受委托執行職務的是否符合犯罪主體要件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