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8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號《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組的名義,且與清算工作無關,應當認定為無效。
我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不一致的,以本批復為準。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