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撫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撫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撫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撫恤問題的批復
1963年4月28日,最高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三月二十一日(63)黑法行字第51號請示已收閱。關于交通肇事是否給被害人家屬撫恤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
此復
附: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是否給予被害人家屬撫恤問題的請示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63)黑法行字第5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據我省嫩江縣人民法院的請示,他們對于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要給予被害人家屬撫恤的問題,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是有勞動能力的人并遺有家屬需要撫養的可以給,被害人是沒有勞動能力的老人或兒童不給;一種意見只要不是由被害人自己過失所引起的死亡,不管被害人是有無勞動能力的人都應酌情給一點撫恤。我們同意后一種意見。幾年來實踐經驗證明,這樣有利于安撫死者家屬。這樣主張因無現行法律或有關政策指示作根據,是否妥當,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