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西德人賴倫繼承其中國籍母親的房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西德人賴倫繼承其中國籍母親的房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等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西德人賴倫繼承其中國籍母親的房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西德人賴倫繼承其中國籍母親的房產問題的批復
196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外交部領事司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外事處: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63)滬高證發字第412號、(63)滬會外二字第35號函收悉。關于西德人賴倫申請繼承其中國籍母親房產問題,我們同意你們所提的處理意見。
附件: 關于西德人賴倫要求繼承中國籍母親房屋事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領事司:
現將西德人賴倫申請繼承其中國籍母親房產的情況和意見報告于后:
西德僑民賴倫(AGNES LEINUNG),女,五十六歲,原為瑞士駐上?傤I事館打字員。該館關閉后無業,現正申請出境。其父德國人,已故;其弟愛道而夫·賴倫,德國人,現在西德;其母中國人畢瑞芳,一九六一年在上海死亡。畢生前在上海置有三層樓房屋一幢,一九五四年房地局曾發“畢瑞芳”戶名的土地所有權狀。該房屋的三樓為畢母、女自用,底、二兩層出租。一九五八年畢申請將該房屋底、二兩層參加社會主義改造(房地局曾在土地所有權狀上批注),按月收取定租十四元八角五分,三樓保留產權。賴倫最近向房地部門申請將保留產權部分過戶到其本人名下,改造部分由其收取定租。
按房地部門規定,中國人死亡而未立遺囑者,其所遺房產及已納入社會主義改造房屋的定租定息,如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一般只需向房地部門提出,有二個在上海的親友證明,經調查核實,即可由房地部門準予過戶,不需向法院辦理繼承手續。但我們不明確:外國人申請繼承中國人遺產,特別是遺產中有房產及已納入改造房屋的定租定息,是否參照中國人繼承辦法直接向房地部門申請過戶?抑或需向法院辦理繼承手續?
我們意見:1.賴倫及其弟均為畢瑞芳的親生子女,擬同意由二人一并繼承畢瑞芳名下現有的房屋和已納入改造房屋的定租。
2.已納入改造房屋的定租擬繼續支付,將來其他納入改造的房產收歸國有時,亦停付定租,收歸國有;但賴倫及其弟如提出要求,亦可由房地部門將定租一次付清(至一九六五年底),不再按月支付。
3.至于外人繼承中國人房產應辦理手續,為了加強控制,并避免可能的涉外糾紛,建議應向法院申請繼承,由法院按一般外人申請繼承外人在華遺產手續審查核準。
4.批準繼承后,已參加改造的部分房屋不辦過戶手續,僅由房地部門口頭表示今后可按月支付定租給繼承人;未改造房屋如愿出售,可予收購,如不愿出售,可參照一九五一年本市外人房地產申請登記辦法辦理,由繼承人向房地局書面申請過戶,呈繳全部房產證件,填寫“上海市外人房地產申請登記書”,由房地局收回畢瑞芳名下的契證,另發給“上海市外人房地產申請登記收件收據”,口頭表示同意過戶。
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外事處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