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勞教分子的配偶提出離婚無論有無爭執均應采用判決形式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勞教分子的配偶提出離婚無論有無爭執均應采用判決形式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勞教分子的配偶提出離婚無論有無爭執均應采用判決形式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勞教分子的配偶提出離婚無論有無爭執均應采用判決形式的批復
196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閩法辦研字第1333號請示已收閱。關于勞改犯、勞教分子配偶提出離婚,經勞改、勞教部門代訊后,被告同意離婚,亦無其他爭執的案件,可否采用調解形式問題,我院同意你院意見,即無論有無爭執均應采用判決形式。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