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留人員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留人員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留人員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留人員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1963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轉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七日(63)民審字第06號關于審理盧愛玲上訴案的報告已收閱。現對報告中提出的關于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答復如下: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對內蒙高級法院并全國地方各級法院的批復中,關于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和自留人員離婚案件應由提起訴訟當事人(原告人)所在地法院審理的規定,只適用于這三類人員家屬提出離婚的案件。如果這三類人員本人是要求離婚的原告,仍適用一般規定,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