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緩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緩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緩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緩刑問題的批復
196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辦研字第140號關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緩刑的請示報告已收閱。我們認為,你院對我院1963年3月27日〔63〕法研字第32號關于報請批捕未準移送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等問題的批復理解,是正確的。同意你們對此問題提出的意見。
此復。
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緩刑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3月27日〔63〕法研字第32號批復指示:“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是以判處有期徒刑為其前提的,如果不應判處有期徒刑,則前提已不存在,是無從宣告緩刑的。因此,對被告尚未構成犯罪,或者只有輕微犯罪但不夠判處有期徒刑,報請州委批捕未準或估計不會批捕的案件,人民法院把他們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就是違法的”。最近我省肖縣人民法院請示:是否凡是上級不批捕的案件,都一律不能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他們的理解是:“即使罪該逮捕而又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如果上級不批捕是不能宣告緩刑的。因為不批捕,有期徒刑的前提已不存在,就無從宣告緩刑。”我們認為,你院批復中提出的州(地)委不批捕,就不能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所指的乃是無罪和罪輕不夠判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包括有罪應判有期徒刑而又具備緩刑條件的被告。我們還認為,逮捕和判刑是有聯系的,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有的被告按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按政策和實際情況不宜逮捕而又不是非捕不可的,也可以在不批捕的情況下,追究適當的刑事責任。如果按罪該判有徒刑而又具備緩刑條件的,則不論批捕與否,都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因此,法院今后對于檢察部門不批準逮捕而提交法院判徒刑緩刑的案件,首先應當根據起訴的事實和證據,研究是否構成犯罪,該不該判刑。如果被告行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罪行輕微不夠判刑,可同檢察部門聯系商量,請他們撤回起訴,或將案件退給他們;如果檢察部門堅持起訴,法院應當在認真審理后,根據事實,依法作出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如果被告行為構成犯罪,該判有期徒刑,并且具備緩刑條件的,經審理查實后,應即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