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經第二審調解成立后無須再下裁定撤銷原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經第二審調解成立后無須再下裁定撤銷原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經第二審調解成立后無須再下裁定撤銷原判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經第二審調解成立后無須再下裁定撤銷原判問題的批復
1963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辦研字第148號請示已收閱。關于第一審判決后上訴的民事案件,經第二審調解成立,對第一審判決如何處理問題,我院認為,無論第二審調解成立的內容,有否改變原判決定,都應按第二審調解執行。同時,在調解書上應寫明撤銷原判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