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 法〔1998〕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清
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這是整頓
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保持社會穩定,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為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頓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各級人民法院對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設立的股票交易場
所(包括產權交易所〔中心〕、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等)及其會
員單位、掛牌企業為被告的,涉及因從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權證等場外非法交易
而引起的經濟糾紛,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上述經濟糾紛案件,應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中止訴訟;對涉及上述經濟糾
紛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
(五)項的規定中止執行。何時恢復訴訟和執行,依照本院通知辦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