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應稱為“暴利”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應稱為“暴利”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應稱為“暴利”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應稱為“暴利”問題的函
196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縣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來信,對該院判處一件買賣婚姻案件,將沒收的用于買賣婚姻的款項稱為“暴利”一事提出意見。我院認為,奚希奔同志的意見是對的,對于沒收的用于買賣婚姻的款項和財物應稱為“非法所得”較為恰當。請你院轉知文成縣人民法院對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稱為“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