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冤錯案件平反后不補發工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冤錯案件平反后不補發工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冤錯案件平反后不補發工資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冤錯案件平反后不補發工資問題的復函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90號關于冤獄補助費問題的請示已收閱。關于冤錯案件平反后,是否補發工資問題,應按財政部1963年3月26日〔63〕財文行字第216號給你省財政廳的復函精神執行,即一律不補發工資,但對生活上確有困難者,可酌情給予補助和救濟。在執行中遇到的困難,應通過說服教育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