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醫療事故案件不應判給經濟補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醫療事故案件不應判給經濟補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醫療事故案件不應判給經濟補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醫療事故案件不應判給經濟補償問題的批復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號關于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已收閱。我們認為,法院在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不宜判決醫療部門給予經濟補償。但對患者因醫療事故而死亡或殘廢,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濟辦法來解決。為此,請你們向你省衛生廳建議,由他們和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共同商定救濟辦法,予以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