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司法協助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司法協助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司法協助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司法協助座談會紀要
(1996年2月7日 法[19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1996年1月10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廈門市召開全國法院
司法協助座談會,全國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司法協助工
作的同志出席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昌禮出席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局長王根良在會上講話,總結近幾年全國法院司法協助工作經驗,分析存在問題,
對今后工作提出要求。通過交流和座談,對進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協助工作取得
一致的看法。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認清形勢,明確任務,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司法協助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與外國的經濟貿易交往日益活躍,人員往來不斷增多,隨之而
來的涉外糾紛和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為了及時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公民人
身安全,保護國家利益、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開展中
外司法協助是必不可少的,越來越重要,而且正以較快的速度發展。訖今為止,我
國與21個國家談判締結26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其中16個條約業已生效。近
些年,我國還陸續加入了一些含有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公約。依據公約和條約的規
定,我國與近20個國家開展司法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司法協助是法律賦予人民法
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是進行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司法協
助進行得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形象,關系到國家主權。
二、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使司法協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司法協助是人
民法院執法活動之一,涉及與外國司法機關直接聯系與協助。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
利開展,必須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司法協助工作由外
事局歸口負責。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自實際情況,亦應明確一個機構歸口管理。
有關審判庭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執行司法協助工作。
三、要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加強調查研究。做好司法協助工作,不僅要熟悉
我國已締結和加入的公約和條約,而且還要熟悉我國法律,特別是關于司法協助的
法律規定。對從事司法協助工作的審判人員,要加強有關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學習
和培訓,同時要注意提高外語能力。目前的司法協助工作主要是民商事司法文書的
送達,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司法協助工作還將增加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并進一
步擴展到民商事、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罪犯引渡,被判刑人
的移管等。這是司法協助的新任務,政治性、法律性強。為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
作,從現在起就要加強調查研究。
會議認為,我國開展司法協助工作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為適應形勢發展的
需要,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強司法協助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加強指導和管理,使
司法協助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