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等三項執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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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等三項執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等三項執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發[200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試行)》、《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等三項執行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6年5月18日
關于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試行)
為了加強和規范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案件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
第二條 當事人反映下級法院有消極執行或者案件長期不能執結,上級法院認為情況屬實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結。
第三條 上級法院應當在受理反映下級法院執行問題的申訴后十日內,對符合督辦條件的案件制作督辦函,并附相關材料函轉下級法院。遇有特殊情況,上級法院可要求下級法院立即進行匯報,或派員實地進行督辦。
下級法院在接到上級法院的督辦函后,應指定專人辦理。
第四條 下級法院應當在上級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案件辦理情況或者處理意見向督辦法院作出書面報告。
第五條 對于上級法院督辦的執行案件,被督辦法院應當按照上一級法院的要求,及時制作案件督辦函,并附案件相關材料函轉至執行法院。被督辦法院負責在上一級法院限定的期限屆滿前,將督辦案件辦理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法院,并附相關材料。
第六條 下級法院逾期未報告工作情況或案件處理結果的,上級法院根據情況可以進行催報,也可以直接調卷審查,指定其他法院辦理,或者提級執行。
第七條 上級法院收到下級法院的書面報告后,認為下級法院的處理意見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函告下級法院。下級法院應當按照上級法院的意見辦理。
第八條 下級法院認為上級法院的處理意見錯誤,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上級法院復議。
對下級法院提請復議的案件,上級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處理意見錯誤的,應當糾正;認為原處理意見正確的,應當擬函督促下級法院按照原處理意見辦理。
第九條 對于上級法院督辦的執行案件,下級法院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告工作情況或案件處理結果,或者拒不落實、消極落實上級法院的處理意見,經上級法院催辦后仍未糾正的,上級法院可以在轄區內予以通報,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法院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執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參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執行款物是在執行程序中,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經管的財物。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財務部門應當開設執行款專戶,對執行款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付。
執行機構和財務部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第三條 財務部門對執行款的收付進行逐案登記并建立明細賬,執行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執行款的收付情況設立臺賬,同時對每個案件實行明細記賬。案件承辦人應當對每個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往來情況進行登記,并歸入案件檔案。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執行款可以由被執行人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從被執行人賬戶直接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但對于有爭議或需再分配的執行款,或因其他情況,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先存入執行款專戶的,應當劃進執行款專戶。
第五條 被執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現金或票據的,執行人員應當會同被執行人將現金或者票據交本院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出具收款憑據。
第六條 執行中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不少于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并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并由付款人簽名。
收款人應當在回院后一個工作日內移交本院財務部門或將有關款項繳入執行款專戶。
第七條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在拍賣委托書中要求競買人或買受人將保證金或者拍賣價款直接匯入法院執行款專戶。匯款時應注明匯款單位、拍賣機構名稱、被執行人名稱、案號。
第八條 執行款到賬次日,財務部門應當將到賬情況告知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將收款時間和數額等有關情況告知案件當事人。
第九條 執行款到賬后,執行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并報主管院領導審查批準。
第十條 執行款專戶的款項需要支付時,執行人員應當填報有關支付案款審批表并附以下材料,報經執行局長或主管院領導審批后,交由財務部門辦理。
(一)生效的法律文書、立案審批表;
(二)款項到賬的相關證明;
(三)申請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收的,應當向法院出具特別授權委托書;
(四)已扣繳或應當扣繳的票據或說明。
財務部門支付執行款時,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認真審核。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執行款前,應當依法扣除未繳的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交付執行款時,應當同時收取和審核當事人出具的收款憑據。
第十三條 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四條 執行法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應當將財產及時返還。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人調離執行機構,在移交案件時,必須同時移交執行款物及相關材料。執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六條 嚴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執行款物。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執行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執行文書,是指人發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各類文書材料。
第三條 人發法院辦理的下列執行案件,納入立卷歸檔的范圍。
1.本院直接受理的執行案件;
2.提級執行、受指定執行的案件;
3.受托執行的案件;
4.執行監督、請示、協調的案件;
5.申請復議的案件;
6.其他執行案件。
第四條 執行案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按照案件類型分類編號。
執行案件必須一案一號。一個案件從收案到結案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公文、函電等所有司法文書以及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保管均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
中止執行的案件恢復執行后,不得重新立案,應繼續使用原案號。
第五條 執行文書材料由承辦書記員負責收集、整理立卷,承辦執行法官或執行員和部門領導負責檢查卷宗質量,并監督、承辦書記員按期歸檔。
二、執行文書材料的收集
第六條 執行案件收案后,承辦書記員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
第七條 執行文書材料應全面、真實地反映執行的整個過程和具體情況。
第八條 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附卷。
郵寄送達法律文書被退回的,掛號函件收據、附有郵局改退批條的退回郵件信封應當附卷。
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報紙版面或張貼公告的照片應當附卷。
第九條 執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須附卷,包括收取執行款物的收據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當事人開具的收據;劃款通知書;法院扣收申請執行費、實際支出費的票據;以物抵債裁定書及抵債物交付過程的材料;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后交付款物的收據復印件等。
第十條 人卷的執行法律文書,除卷內裝訂的外,應當隨卷各附三份歸檔,裝入卷底袋內備用。其他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條 入卷的執行文書材料應當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復印件,但要注明沒有原件的原因。執行人員依職權通過摘錄、復制方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應注明來源、日期,并由經手人或經辦人簽名,同時加蓋提供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 下列文書材料一般不歸檔:
1.沒有證明價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內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規、條例復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書草稿(未定稿);
5.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在案件辦結以后,執行人員應當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當及時補齊。
三、執行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條 執行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順序,兼顧文書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執行卷宗應當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正卷和副卷。無不宜公開內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十五條 執行案件正卷文書材料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申請執行書;
5.執行依據;
6.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
7.案件受理費及實際支出費收據;
8.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及送達回執;
9.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
10.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舉證材料;
11.詢問筆錄、調查筆錄、聽證筆錄、執行筆錄及人民法院取證材料;
12.采取、解除、撤銷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查封、凍結、扣劃、扣押、評估、拍賣、變賣、搜查、拘傳、罰款、拘留等)文書材料;
13.追加、變更執行主體裁定書正本;
14.強制執行裁定書正本;
15.執行和解協議;
16.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17.以物抵債裁定書及相關材料;
18.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不予執行裁定書及執行憑證;
19.執行款物收取、交付憑證及有關審批材料;
20.延長執行期限的審批表;
2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
22.送達回證;
23.備考表;
24.證物袋;
25.卷底。
第十六條 執行監督案件正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執行監督申請書;
5.原執行裁定書;
6.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
7.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8.聽證筆錄、調查筆錄:
9.督辦函;
10.執行法院書面報告;
11.監督結果或有關裁定書;
12.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
13.送達回證;
14.備考表;
15. 證物券;
16.卷地。
第十七條 執行協調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請求協調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
5.協調函;
6.被協調法院的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
7.協調會議記錄;
8.承辦人審查報告;
9.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
10.執行局(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
11.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
12.協調意見書;
13.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
14.備考表;
15.證物袋;
16.卷底。
第十八條 執行請示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請示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
5.承辦人審查報告;
6.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
7.執行局(庭)研究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
8.本院審判委員會評議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
9.向上級法院的請示或報告;
10.批復意見;
1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
12.備考表;
13.證物袋;
14.卷底。
第十九條 執行復議案件正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復議申請書;
5.原決定書;
6.復議申請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
7.復議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8.聽證筆錄、調查筆錄;
9.復議決定書;
10.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
11.送達回證;
12.備考表;
13.證物袋;
14.卷底。
第二十條 各類執行案件副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閱卷筆錄;
4.執行方案;
5.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
6.有關案件的內部請示與批復;
7.上級法院及有關單位領導人對案件的批示;
8.承辦人審查報告;
9.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
10.執行局(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
11.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
12.法律文書簽發件;
13.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
14.備考表;
15.證物袋;
16.卷底。
四、執行文書的立卷及卷宗裝訂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正面書寫在右上角,背面書寫在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頁號。
第二十二條 執行文書材料包括卷皮的書寫、簽發必須使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或微機打印,如出現文書材料使用紅、藍墨水或鉛筆、圓珠筆及易褪色不易長期保管書寫工具書寫的,要附復印件。需要歸檔的傳真文書材料必須復印,復印件歸檔,傳真件不歸檔。
第二十三條 卷宗封面必須按項目要求填寫齊全,字跡工整、規范、清晰。卷面案號應當與卷內文件案號一致;案件類別欄填寫“執行”;案由欄填寫執行依據確認的案由;當事人欄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能縮寫、簡稱或省略;收、結案日期應當與卷內文書記載一致;執行標的欄,應當填寫申請執行標的;執行結果欄,應當填寫已經執行的金額或其他情況;裁決機關欄,應當填寫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關;結案方式欄,按不同情況分別填寫自動履行、強制執行、終結執行、執行和解或不予執行等;結案日期欄,應當填寫批準報結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卷內目錄應當按文書材料順序逐項填寫。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
第二十五條 卷內文件目錄所在頁的編號,除最后一份需填寫起止號外,其余只填起號。
第二十六條 卷內備考表,由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驗收人、立卷日期等項目組成。
“本卷情況說明”欄內填寫卷內文書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情況;“立卷人”由立卷人簽字;“檢查人”由承辦執行法官或執行員簽字;“驗收人”由檔案部門接收人簽字;“立卷日期”填寫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七條 卷宗的裝訂必須牢固、整齊、美觀,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15毫米為宜,材料過多的,應當按順序分冊裝訂。每冊案卷都從“1”開始編寫頁號。卷宗裝訂齊下齊右、三孔一線,長度以l80毫米左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條,由立卷人蓋章。
第二十八條 卷宗裝訂前,要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字跡擴散的要修補、復制。
卷內材料用紙以A4辦公紙為標準。紙張過大的要修剪折疊,紙張過小、訂口過窄的要加貼襯紙。
外文及少數民族文字材料應當附上漢語譯文。
作為證據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開展平加貼襯紙。
卷宗內嚴禁留置金屬物。
五、執行卷宗的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九條 執行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行卷宗,防止卷宗毀損、遺漏、丟失。
第三十條 承辦書記員應當在案件報結后一個月內將執行卷宗裝訂完畢,并送有關部門或負責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歸檔條件,驗收合格的應當立即歸檔。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補救。
執行卷宗應當在案件報結后的三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三十一條 執行機構應當對執行卷宗的歸檔情況登記造冊,歸檔案件必須有檔案部門的簽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 中止執行的案件可以由執行機構統一保管執行卷宗,不得在執行人員處存放。
第三十三條 執行檔案的保管期限由檔案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四條 已經歸檔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確需增添材料的,應當征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未及時歸檔、任意從案卷中抽取文書材料或損毀、遺漏、丟失案卷材料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六、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