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的批復
1964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辦研字第40號請示已收閱。關于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應從何時起算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此復。
附:關于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其緩刑考驗期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有些輕微刑事案件,一審法院判處被告短期徒刑宣告緩刑后,原(被)告不服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原判,其緩刑考驗期限應從一審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或從二審終審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問題,各地做法不一致,多數法院是從一審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兩審終審制規定的精神,一審法院判決后,原(被)告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未作出審理決定之前,一審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待二審法院審理,作出判決,案件才為審結,判決始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的案件,對被告的緩刑考驗期應從二審終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是否妥當,請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