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訴案件應由社教工作團或人民委員會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訴案件應由社教工作團或人民委員會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訴案件應由社教工作團或人民委員會處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訴案件應由社教工作團或人民委員會處理的函
196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月17日〔64〕法秘字第34號《關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訴案件是否由法院處理的請示》收悉。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重劃階級成份的工作是在黨委領導下由社教工作團主持進行的,對這類問題的申訴案件由法院出面處理,是不適宜的。這和過去土改人民法庭根據土改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有關階級成份的申訴的情況和性質并不一樣。我們意見:根據中央對社教工作團所規定的任務,即一切有關社教運動中的問題,都由工作團負責處理的原則,凡正在進行社教運動的縣,當事人因不服重劃的階級成份提出的申訴,仍應請社教工作團處理。凡是沒有進行或過去曾經在社教運動中重新劃過階級成份的地區,有關當事人對這類問題的申訴,仍由當地人民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