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往香港使用的領取勞工賠償費的證件不須認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往香港使用的領取勞工賠償費的證件不須認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往香港使用的領取勞工賠償費的證件不須認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往香港使用的領取勞工賠償費的證件不須認證問題的復函
196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粵法行字第177號請示收到。關于辦理在香港領取勞工賠償費的證件問題,經與外交部領事司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證件由你院審查后,不經我外交部和英國駐華代辦處認證,直接發往香港使用。
為慎重辦理涉外文件起見,你院對證件的格式和內容應認真審查(例如申請人為了領取勞工賠償金,故意寫“家庭生活困難”等等,應予糾正。);對證件在香港的使用情況,應注意了解,并報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