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和銷毀犯罪證據中的黃色書刊和淫穢圖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和銷毀犯罪證據中的黃色書刊和淫穢圖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和銷毀犯罪證據中的黃色書刊和淫穢圖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清理和銷毀犯罪證據中的黃色書刊和淫穢圖片的通知
1964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在“五反”運動中,發現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員保存著罪證中的一些黃色書刊和淫穢圖片。我們認為:這些東西不需要長期保存,有的還對工作人員起腐蝕作用。因此決定:
一、各級人民法院應將現存的黃色書刊和淫穢圖片,指令專人徹底清理登記,在領導監督下銷毀,銷毀后在原卷中注明。
二、今后無論機關或個人一律不準保存黃色書刊和淫穢圖片。有關案件罪證的這類東西,在案件未審結前由專人負責保管,案件審查結束后,即可在專人監督下銷毀,并在原卷中注明。
三、本通知應傳達到每個基層法院,并結合本機關的“五反”運動,對此進行一次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