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流竄盜竊犯屢拘屢逃其屢次被拘留的時間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流竄盜竊犯屢拘屢逃其屢次被拘留的時間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流竄盜竊犯屢拘屢逃其屢次被拘留的時間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流竄盜竊犯屢拘屢逃其屢次被拘留的時間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196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2月4日辦研字第110號請示收悉。
關于流竄盜竊犯屢拘屢逃其屢次被拘留的時間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問題,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罪犯屢拘屢逃,并繼續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時,其最后一次拘留時間應予折抵刑期,以前被拘留的時間均不應折抵刑期。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