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明傳電報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明傳電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明傳電報的通知
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明傳電報的通知
保監廳發〔2006〕68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將其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復函以明傳電報形式轉發給各地高院,該函明確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現將該件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明傳
(法(民一)明傳(200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民一庭:
現將我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號函復轉發給你院。該函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請參照執行。
附:(2006)民一他字第1號函復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一他字第1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與樓棕榮、吳林宵、樓超建、張伏蓮、邱朝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案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