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高檢發釋字〔2006〕1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復》巳于2006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6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6〕1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你院新兵檢發[2005]23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審理的案件實施法律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刑事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