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施行前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7日實施 司發通[2005]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全國人民代表人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會第臺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發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決定》是推動司法鑒定體制改革,規范和加強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學習,統一認識,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在中央統一部署下積極穩妥地做好《決定》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在《決定》發布至施行前的過渡期間,針對新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實際。要合理發揮現有司法鑒定資源的作用,既防止不顧需要濫設司法鑒定機構.造成無序發展,又防止為社會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能力銳減,甚至形成空白。必須樹立全局觀念,維持司法鑒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滿足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需求,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決定》的順利施行創造有利條件為此,特通知如下: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嚴格根據《決定》的要求,在各系統的統—部署下,積極穩妥地推進現有鑒定機構及其職能的調整,健全管理機制,規范鑒定活動。
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已經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于9月30日前按照《決定》要求及新的管理體制完成調整工作。具體措施、進度安排,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部署實施。調整措施部署實施前,現有鑒定機構可以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三、過渡期間,司法部將根據《決定》盡快修改制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各地要根據修訂的兩個規章的規定,于9月3O日前完成對現有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和人民法院各冊中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情況予以登記編制統一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名冊,并予公告。對現有暫未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的各類鑒定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關司法鑒定服務。對根據訴訟需要,需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的司法鑒定業務和鑒定機構,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決定》規定協商確定:
四、過渡期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因現有規模、布局、類別難以滿足社會對司法鑒定需求而需要新核準司法鑒定機構、補充鑒定人員的,其核準從事的鑒定業務范圍,必須屬于《決定》已經明確規定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鑒定.其準入條件按照《決定》和修改后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五、過渡期間,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司法鑒定工作的有序進行。各項鑒定業務活動.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司法鑒定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技術標準,執業準則,依法規范開展鑒定服務,確保鑒定質量。司法鑒定服務的收費,繼續執行各地現行的做法和標準,但應停止向有關部門申報新的鑒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各有關部門應根據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和《決定》的要求,加強協凋與合作,共同維護好過渡期間司法鑒定工怍的正常秩序。
六、各有關部門對《決定》實施的準備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顧全大局,密切協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和落實各項工作。中央有關部門將在充分調研、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陸續制止出臺實施《決定》的配套法規和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步調一致,嚴格執行統一部署及相關規定,不得各自為政。
七、過渡期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貫徹執行《決定》的信息反饋制度,將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和執行通知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以便統一研究,協調解決,在中央的統一部署和指導下,確保實施《決定》的各項準備工作順利進行。
200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