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蘇檢發研字[1999]第8號《關于挪用尚未注冊成立的公司資金能否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注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