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釋字〔2002〕3號
(20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7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陜檢發研[2001]159號《關于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