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減刑權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減刑權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減刑權限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無期徒刑減刑權限問題的批復
1966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月27日《關于無期徒刑減刑權限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現對你們提出的3點意見,答復如下:
一、原由高級人民法院初審、上訴審或依法復核,并制作法律文書的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減刑、假釋仍由高級人民法院辦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的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減刑、假釋可由中級人民法院辦理。
三、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的死緩案件,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以后再由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減刑時,可由中級人民法院辦理。
四、社教工作團委批準的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是由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的,其減刑、假釋可由中級人民法院辦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