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處理中、朝兩國公民離婚案件座談會紀要
1966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關于通過外交部門送達審判文書的內容、格式問題。
1.凡通過外交部送達的法律文書,一律采用中文、正式公函,不得采用外文或便函。并應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送往外事部門。
2.處理中、朝兩國公民的涉外案件,可使用申請離婚書、委托書、送達回證三種。三種文書的內容、格式是:
(1)申請離婚書:只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現在住址、目的要求、扼要的說明申請理由等即可。對于涉及兩國關系的,尤其影響兩國友誼的詞句,一律不要寫在申請離婚書上。
(2)委托書的格式分為兩種,一是委托征詢意見,一是判決后委托代為送達。
1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裁判所:
我院受理中國公民××與現住貴國××道××郡××離婚一案,現將××的申請離婚書送交貴所,請貴所協助代為詢問××對離婚、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等意見,函告我院。以便處理。
2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裁判所:
關于中國公民與現住貴國××道××郡××離婚一案,已審理終結,茲將判決書轉去,請貴所協助送交本人。
(3)送達回證采用國內通用的格式。
(二)關于中、朝涉外離婚案件的范圍及如何處理的問題。
1.凡中、朝兩國間的涉外離婚案件,必須是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朝鮮公民。對于原是中國公民越境去朝鮮的,仍按中國公民離婚案件處理。
2.所屬前兩種情況,如一方提出離婚,法院原則上都應受理。凡涉外離婚案件,一律通過外交部門征求對方意見。原為中國公民越境去朝鮮的離婚案件,可個別采取以下方法處理:
(1)越境出國的時間不長,并有通訊聯系,過去感情較好,國內一方生活并不困難的,應盡量說服動員不要離婚。
(2)越境出國的時間較長,雙方還有通訊聯系,過去感情基礎一般。但國內一方生活困難,迫切要求離婚的,可告知自己與對方協商解決。雙方同意離婚即由民政部門登記,或法院作出調解離婚處理。但要認真審查,防止提出離婚一方偽造對方信件。如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外交途徑征詢對方意見后,依法判決。
(3)越境出國后,長期無音訊。又不知現在地址,原來感情基礎不好,而國內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可比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精神作缺席判決,但判決前,應通過外交部門查明確實不知下落,防止工作被動。
(4)已知越境出國一方加入了朝鮮國籍,或已知其在朝鮮有了工作,則應通過外交部門征求意見,再作處理。
3.凡通過外交部門處理的案件,一律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雙方協議達成調解的,可由基層法院處理,但發出的協議調解文書,一律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發給國內一方自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