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外貿部、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信件中夾寄基層單位證明文件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外貿部、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信件中夾寄基層單位證明文件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外貿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外貿部、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信件中夾寄基層單位證明文件的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外貿部、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信件中夾寄基層單位證明文件的處理意見
197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外交部、外貿部、公安部
黑龍江省革委會人保部、外事辦公室并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革命委員會外事組、外貿局(財貿組)、人保組(部)、公安機關軍管會:
今年6月21日報告收閱。關于對出口信件中夾寄加蓋基層單位公章的證明文件的處理問題,我們認為,仍按1964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嚴格涉外公證手續的通知”處理為宜。該通知規定:“我國公民申請辦理出生、死亡親屬關系等等涉外證明文件,統一由法院(公證處)辦理。人民公社(鄉)、生產大隊及其他有關機關只能向法院(公證處)提供情況,均不得直接出具涉外證明文件寄往港澳地區或國外,也不得寄往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因此,今后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涉外證明文件,由公安機關予以扣留,由海關出面退原發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