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繼承法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繼承法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繼承法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繼承法問題的復函
1973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外交部
駐古巴大使館:
8月17日函悉。
目前我國尚無成文的繼承法。在處理有關繼承案件時,是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和政府的政策。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十四條規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在繼承順序上子女、配偶和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是優先的,他們之間的繼承順序無明文規定。除上述直系親屬外,被繼承人生前盡過贍養責任的較疏親屬,亦可酌情繼承。我國公證機關和地方法院在出具“繼承權證明書”時,一般不引用法律條文,只是證明某某人有繼承權。
對古巴政府,可口頭告訴他們,我國未頒布繼承法,處理繼承問題,是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有關的政策規定,父母子女以及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并可優先照顧子女、配偶和缺乏勞動力生活困難的父母。
另請你館相機了解古巴有關繼承法和養老金以及辦理公證認證方面的規定和做法函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