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交付監外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交付監外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交付監外執行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交付監外執行問題的批復
1974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辦〔1973〕26號請示報告已收閱。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交付監外執行的問題,我院1963年3月15日(63)法研字第70號批復和1963年11月19日(63)法研字第161號批復曾指出:人民法院除了在內部肅反問題上,根據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準的《中央十人小組關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對于罪惡較大,交代不好,判刑后需要放在一定崗位上,控制使用的高級知識分子或其他技藝人員,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后交付監外執行外,對其他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要普遍采取交付監外執行的辦法。你們根據上述兩個批復的精神,在來文中提出不能把判處有期徒刑交付監外執行的辦法,當作一個刑種來適用的意見,是正確的。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