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我駐法國大使館領事部《關于旅法華僑養老金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我駐法國大使館領事部《關于旅法華僑養老金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我駐法國大使館領事部《關于旅法華僑養老金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轉發我駐法國大使館領事部《關于旅法華僑養老金事》的通知
1974年6月12日,最高法院辦公室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我駐法蘭西共和國大使館領事部《關于旅法華僑養老金事》給外交部領事司的函轉發給你們參考,并請你們轉告所屬的單位。
附:關于旅法華僑養老金事
外交部領事司:
近幾年來,有不少旅法華僑回國養老,他們每季度在法國領取養老金。他們領取養老金的手續是由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生存證明(或健康證明),由我們翻譯認證后寄給法國養老金機關。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有好多歸僑不能及時收到養老金,他們經常來信催問。經我們查對及與法國養老金機關聯系,其主要原因是我公證機關給歸僑出具的生存證明在時間上與法方要求的不相符合。法方的規定是每一季度的第2個月的20日以及20日以后出具的證明有效,即第一季度2月20日,第二季度5月20日,第三季度8月20日,第四季度11月20日。在時間上提前一天也是無效的。比如第一季度出具證明的時間應是2月20日及2月20日以后,如出具的日期是2月19日則無效。對于這種情況,我們曾多次給有關歸僑寫信,要他們按照法方規定的日期出具證明。多數歸僑能照法方的要求出具證明,但是,還有為數不少的歸僑常常還是不按法方規定的日期出具證明。這樣既影響了歸僑的生活,又給對外交涉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歸僑不能及時收到養老金的另一原因是沒有每年給法養老金機關寄來定居證明。有些歸僑也往往忘記要求出具該項證明。法養老金機關的要求是該證明出具的時間是每年年初。我們希望各地公證機關按照法養老金機關要求的日期出具生存證明,并在每年年初出具定居證明。
另外,我有些公證機關給華僑出具的證明頁數很多,還系有帶公證機關鋼印的紅綢帶。這些證明寄到我部后,我們只是把其中有證明的一頁取出,翻譯認證后寄給法養老金機關,其余的都無用。故我們建議各種公證機關在給華僑出具生存證明及定居證明時只要做在一張質量比較好的紙上加蓋公章即可,而不要加上封面、封底及白頁并裝訂成本。這樣即簡化了公證機關的工作,又為國家節省了紙張。以上意見能否抄各有關公證處,請領事司酌定。
駐法使館領事部
1974年5月6日
附件:擬需轉抄的有關公證機關名單:
北京市公證處
河北省靜海縣人民法院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陽春縣人民法院
廣州市公證處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
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縣人民法院
浙江省樂清縣人民法院
浙江省溫州市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