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公證文件中對中國血統外國籍人的提法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公證文件中對中國血統外國籍人的提法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公證文件中對中國血統外國籍人的提法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外交部領事司關于公證文件中對中國血統外國籍人的提法事
1974年6月14日,最高法院辦公室、外交部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發現有的人民法院或公證處辦理的涉外公證文件中,對已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中國血統的外國人仍稱“華僑”。例如:“×××僑居×國,持×國護照×號”、“×國歸僑,持×國護照×號”、“僑居×國的華僑”等等。
上述提法,是不符合國務院國發〔1974〕1號文件精神的。國務院文件規定“凡自愿加入或取得當地國籍的華僑、華裔,就是外國人,就自動失去中國國籍。”
為執行國務院文件的統一規定和體現我國政府有關國籍問題的政策,各地人民法院或公證處,今后在辦理公證文件中,對已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中國血統的外國人,不再稱其為華僑或歸僑,不再使用“僑居”等容易混淆國籍界限的詞匯。如對關系人的國籍狀況不清楚,在公證文件中可寫“現住×國”而不寫“僑居×國”。
請你們轉告所屬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