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盜被騙財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盜被騙財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盜被騙財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盜被騙財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復函
197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74〕法辦研字第19號函已收閱。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盜竊犯、詐騙犯將贓款贓物揮堆掉,判刑時已無法追繳,刑滿釋放后,失主仍向他們追索被盜、被騙財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經我們研究后,同意你院對此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
此復。
附:關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盜被騙財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區烏蘭察布盟中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盜竊犯、詐騙犯在被捕前已將贓款、贓物揮霍浪費,無法追究,依法判處了徒刑。現刑滿釋放后,被盜、被騙的人向其追索賠償損失,為此發生爭執。對這類問題應如何處理不明確,也未找到有關規定。我們認為,罪犯已判刑處理,刑滿釋放后,不應再令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如在處理時,應予追繳而未追繳的贓款、贓物,現在仍在被告手中的,應退還原主。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