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辦理曹瑞群繼承權證明書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辦理曹瑞群繼承權證明書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辦理曹瑞群繼承權證明書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辦理曹瑞群繼承權證明書問題的函
1974年7月9日,最高法院辦公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中山縣法院報送外交部領事司關于補辦曹瑞群繼承權證明書的報告及原卷,經該司轉我院閱處。
我們意見:根據我們對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不告不理”、女方沒有要求離婚“仍應讓她們保持原來共同生活的關系”的原則,可以給曹瑞群辦理繼承權證明書。
但是在證明書的寫法上要慎重,避免寫那些“妾”、“應予以承認”等字句。因納妾是違反我婚姻法的,“承認”是指事實還是指合法含混不清,易被曲解而造成不良影響。
證明書可以寫以下幾點:一點是曹瑞群與伍秉鈞何時開始同居,這一點就可以說明他們的關系,而且是解放前的;一點是他們這種共同生活關系一直保持到伍死亡;最后的落腳點是伍的財產曹有繼承權。
此外,以前的證明漏列了曹,可以加以說明。
你們對上述意見如無不同意見,望轉告中山縣法院。